如何保护新文化剧团入门之二(关于产权、外部性与政府行为)
金真(何镇飚)
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16字方针学经济的恐怕没有不烂熟的,但为什么把“产权明晰”作为一个重点和突破口呢?最常问的问题就是“产权明晰了,经济就上去了吗?”
宁波有许多专业剧团因为没人看戏,所以经营就不太好。但真是因为没人看戏的缘故吗?为什么一些草台班子就能生存下来呢?
严格地说,剧团并不是一种公共品,只有不卖门票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剧团才是公共品。就好象公园里的凳子,如果公园不需要门票的话,那凳子就谁都可以去坐,就象丛林里的大象谁都可以去捕杀。于是问题就出来了,大量的乞丐就长期霸占着公园的长椅,夜间游人也不敢去公园,公园的效用就没有充分发挥,对社会就是一种资源浪费。大象大量被捕杀濒临灭绝,造成资源的短缺,生态的破坏,而剧团的减少使人们的文化生活质量下降,这些都是公用品的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外部性负效益。因为公用品人人想用,人人可以用,就象路灯、象马路、象河流。却没有人为此负责,路灯坏了没有哪个人会自己用梯子爬上去修,马路也没有人去休整,而河流更是只有人污染没有人治理,对公共品的责任就落到了政府头上,所以,政府修路灯,政府修马路,政府治理河流污染。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制止滥捕滥杀,勒令企业增加成本只能把处理过的水排入河流。但政府行为却往往会失效,譬如盗猎份子更加猖狂,大象比保护前更少了;用围墙把公园围起来卖票,或用高音喇叭骚扰乞丐,或派专人维持公园秩序,都提高了成本而且效果并不好,人们没有得到理想中安静、整洁的公园,公园的效益没有充分发挥;组织戏剧节,让大家来看戏,但如果没有好作品,就算白看戏也未必有人看。
那有没有更有效的办法,使政府摆脱包袱,使公共品能和私人物品一样,谁拥有,谁受益,谁负责呢。科斯定理的出现使产权明晰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科斯认为:如果产权是明确的,如果协商是无成本的,那么在有外部效应的市场上,交易双方总能通过协商达到某一帕累托最优,不管产权归哪一方。)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低成本的谈判可以使产权明确,效率提高。举例子来说,大米喜欢在半夜大声听摇滚乐,而周围邻居意见很大。如果大米不在半夜大声听摇滚,她的心灵激荡就不能完全充分。而她的摇滚在不热爱新音乐的邻居听来却是噪音,他们的睡眠受到了影响,从而可能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大米一个人在午夜不能尽情欣赏摇滚的损失和一大堆人不能充分睡眠比较起来,从经济学考虑公平的原则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一般小区都有规定,夜间不能有噪音影响休息。虽然大米受了损失,但整个社会的效率提高了。
说完科斯定理,我们来看公园的长凳、大象与新文化剧团。
对长凳来说,必要的私人化是有效的,如果政府把公园长凳承包给某人,让他在一年内上交多少利润,条件是必须保持开放公园的整洁与安全,优惠条件是他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得到公园里的广告牌和自由使用长凳作广告,如果这个政策有吸引力,就会有足够多的私人(企业)来竞标,政府减少了从税收中得来的开支。个人也从中得到了利益,他会立刻把公园里的路灯都修好(路灯问题也解决了),雇佣专人巡逻(这笔开支从政府中节约了下来,转嫁到了所有者那里),为的是维护公园2 4小时的秩序,保护人们来观看他的广告牌,如果公园人越多,他的广告牌就越值钱(就象网站的点击率)。而最大的受益人就是市民,他们又得到了一个免费、安全、整洁的公园了。公共物品得到了充分利用。从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了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也就是产权明晰。所以,大家也就不难理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了吧。
如果把大象养起来,而不是在森林里人人可以捕杀,譬如有个新文化大象养殖场,定期屠宰,那我一定会把自己的大象保护得很好。譬如政府有规定,如果我养的大象超过了2 00头,那么就每年可以屠杀25头,那么我一定有养大象的积极性,不再做违法偷猎者了,而最终受益的是大象,他们摆脱了濒临灭绝的命运。
比较难解决的是新文化剧团,不知道这几个办法是不是可行,把演出期间剧场外墙的广告权给剧团。政府每年两次把剧团的演出录象在各个本地电视台播放,而把随片广告和演出字幕向企业拍卖,收入归剧团所有,专门设立戏剧奖或基金,把奖项或基金的冠名权给企业,专门表彰对戏剧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在税收或有关条件上给予优惠,等等。剧团的产权也可以出让,采取股份制,演职人员控股,企业占一定比例。反正原理在,办法在,做起来怎么样就不是本文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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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镇飚的一传一乐(荔枝FM收听)
1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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