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谢掌门的论文有感:私人或公共的“中超”利益一定矛盾么?
作者:何镇飚
【内容提要】去年12月中超改革期间,谢亚龙撰写的一篇关于足球改革的文章原标题为《足球联赛的产权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文中指出:“说到底,用生产私人产品的运行机制搞社会公共产品的足球,足球就会变成一个打着社会公益事业旗号的吞噬金钱的怪物,就会变成一次又一次欺骗球迷感情的骗局,就会变成一个令人费解的不可思议怪胎。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哪一个人的问题,也不能仅仅归结于足协或投资人的问题,这是机制决定的
去年12月中超改革期间,谢亚龙撰写的一篇关于足球改革的文章原标题为《足球联赛的产权与公共产品的供给》,文中指出:“说到底,用生产私人产品的运行机制搞社会公共产品的足球,足球就会变成一个打着社会公益事业旗号的吞噬金钱的怪物,就会变成一次又一次欺骗球迷感情的骗局,就会变成一个令人费解的不可思议怪胎。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哪一个人的问题,也不能仅仅归结于足协或投资人的问题,这是机制决定的。”(以上内容来自新浪网http://sports.sina.com.cn/j/2005-02-18/11311404516.shtml)笔者从这段话中感受颇多,首先是谢掌门的公共良知,文章的出发点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良心。其次是感觉似乎谢掌门把私人产品的运行模式与公共产品对立了起来。于是有了下面这几点东拉西扯。
一、私人产权与公共产品——从大象保护谈起
经常有人用家禽与珍稀动物进行比较来谈论公共产品与产权。为什么我们不用保护母鸡却要保护大象呢?显然这个问题很可笑,因为母鸡数量众多,几乎永远不用担心灭绝的问题。原因在于母鸡是产权明晰的,有明确的投资人和受益人,而且投资人和受益人是一致的,因此投资人为了得到受益愿意大量饲养母鸡。但大象却是产权不明晰的,不需要为猎杀大象付出大象的养成成本,投资人和受益人是不一致的,而且A猎杀了一头大象其他人就无法得到这头大象。有私人获得利益,却没有私人愿意投资。母鸡就不同,她是完全私有的,要得到母鸡必须向她的所有人支付养成成本,虽然顾客A买到一只母鸡之后其他人也无法得到这只母鸡了。
因为大象的产权不明晰的特点,任何人都可以猎杀大象并据为己有,却不需要为此付出成本,因为大象在生产上是公共的,而消费上是有可能是私有的,所以偷猎屡禁不止,大象数量急剧下降,因为公共投资的效率不如私人投资,从公共投资大象的效率上看更不如私人消费大象。非洲地方政府借鉴了母鸡的做法,规定把目前的大象一部分私有,圈养起来,规定大象的所有人在大象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时候可以捕杀获得利润。于是大象的产权所有人认真饲养并保护大象,努力使数量上升,严格约束偷猎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象数量开始回升,象牙交易也开始在部分国家恢复。无论是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还是公共利益都得到了保护和增殖。
也就是说,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可以一致的。
二、纽约中央公园的共有产权管理
纽约中央公园曾经是一个以脏乱差闻名的场所,黑势力在夜间于这里集结,政府几次的重拳治理都没有好的结果,而财政投入又遇到了麻烦,于是市政府尝试使用部分产权转让的办法来实现公共产品的私人化管理。
在招标工程之后,获得公园部分产权的所有人投资对公园进行了改造,配备了不容易损坏的路灯,开设了服务机构,他们得到的是公园的广告牌,而广告牌只有在安全、游人多的地方才能使广告产生效用,于是他们继续加强对公园的治理,终于使其成为一个日夜游人都很多的公共场所,私人与公共利益再一次双赢。公共产品私人管理的优势在于,投资人和受益人是一致的,投资人愿意投入,因为他本身就是投资的获益人,而公共从他的投资中也得到利益,私人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是一致的。
公共产品,特别是谢主任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并不是只有单一的私人模式或公共模式才能管理,也许共有产权管理是一条比较适合的出路。
三、什么是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
问题讨论到这一步,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区分,两者主要是依据“排他性”和“竞争性”来区别的。但根据这两大标准,可以把物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类产品被称为“私人产品”,特点是:排他成本较低,由私人公司生产,通过市场分配,通过销售收入融资。如食品、服装、拥挤的收费道路等。你有了别人就不能有,不花钱就得不到。
第二类,具有排他性但不具备竞争性。这类产品被称为“自然垄断”,属于“混合产品”,特点是:含外部性的私人产品,私人企业生产,通过含补贴或矫正性税收的市场分配,通过销售收入筹资。如有线电视、报刊、消防、不拥挤的收费道路、高尔夫俱乐部等。你有了别人还可以有,不花钱就得不到。
第三类,不具有排他性但具备竞争性。这类产品被称为“共有资源”,也属于“混合产品”,特点是:产品利益由集体消费但受拥挤约束,由私人公司或直接由公共部门生产,由市场分配或直接由公共预算分配,通过销售收入融资,对使用权收费或通过税收筹资。如海洋里的鱼、环境、拥挤的不收费道路。不花钱也可以得到,但你有了别人就不能有。
第四类,不具有排他性同时也不具备竞争性。这类产品才是真正的“公共产品”,特点是:很高的排他成本,直接由政府生产,通过公共预算分配,通过强制性税收收入筹资。如国防、基础知识、不拥挤的不收费道路等。不花钱也可以得到,你有了别人还可以有。
在一段时间里,国内学者曾把自然垄断和共有资源看做是“准公共产品”,这在公共产品分析的理论研究上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大大模糊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界限。认为“只要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中的一个特性,就可以被归为准公共产品”的观点正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在实践研究中,准公共产品的提法容易引起混淆,于是出现了“混合物品”的说法。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所谓的公共物品更重要的是应具有非排他性,物品不能阻止人们使用,而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根本不能被称为公共产品。
四、中超是“准公共产品”么?
需要再次声明的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都是从经济学原理分析的,并不是指其是大众产品还是个人产品。
公共产品的特点是比较难区分谁投资谁收益,而不是使用者人数的多少。比如大象,比如路灯。因此往往只能政府投资,社会收益。政府投资的来源就是公共财政收入。
因此,判断一个产品是公共还是私人,其收入方式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以最公共的国防来看,其收入来源是纯粹的政府投资。而私人产品的投入主要是市场销售。
中超的获利方式很明显是销售收入,从这一收入模式来看,更接近私人产品。中超的运行模式是与公共产品没有太大关联的。之所以谢掌门认为中超是准公共产品核心在于,中超的“体育”内核目前在国内的产权还是模糊的。他在文章中指出:“体育、教育、文化等凡属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产业部类,凡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东西,都不可能实行“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产业化。在社会公共事业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的时候,应该坚持其区别于私人产品的特殊性。”这一点是深得民心的,也是其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理解中的独到之处。
五、“混合产品”、共有产权与中超
谢掌门认为中超是准公共产品其核心理念在于,解释了中超不是纯私人产品,这一点在学术上是有先进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中超还是带有非常强烈的私人产品(竞争性,排他性)的特点,投资人和受益人都非常明确,而且受益人的受益是排他的。
因此,本人大胆建议,把中超定位于“混合”产品比“准公共产品”更科学也更服众,因为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外部性”和“市场失灵”是最大的特征,但中超显然不能也不应该是“市场失灵”的。谢掌门已经认清了“放任市场”对中超是不利的,那么“放弃市场”同样不符合中超非纯粹公共产品的经济学特征。
拯救中超的只有市场,因为,非公共产品是由市场来决定其价值的。
大象的问题在于,投入是公共的而被偷猎者私人消费了,投资者和受益者不一致,因此生产的效率永远比不上消费。中超的问题在于,投入是私人的,而消费是公共的,好在投资人和受益人是基本一致的。但消费者对投入所得到的服务质量不满,而投入者对投入的回报不满,如此恶性循环。服务越来越差,投资越来越少,这个问题的解决核心还是在私人产权领域上,并不是公共领域所带来的矛盾。
作为私人投入,应该投入多少?能够得到多少?其余就是经营的问题了。
中超的产权其实并不难明晰,也许采取“共有产权”是比较迅速地实现产权分割的方法,即使足球产业具有非常浓厚的“公共色彩”,就如公园一样,私人产权获得的主要也是广告等传播权,相信只要政策得当,实现私人和公共的双赢也不是没有希望的。
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请同好斧正。
2005年2月20日
何镇飚的一传一乐(荔枝FM收听)
1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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